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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单位不办公积金1月开罚

    2012-12-31

    来源:大闽网-东南快报


        (记者谢丹)明年起,我省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提取等方面进行规范统一。昨日记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将改变过去各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不一的情况。

    贷款额度最多不超七成

        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多少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对此,新规明确,具体额度将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申请贷款应具备6个条件

        新规明确,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6个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对公积金提取的多种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明确。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此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下月起单位不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最高罚五万

        福州新闻网(微博)讯 下月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近日,省住建厅出台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并界定了行政执法范围: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暂行规定》提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结合公积金管理实际,将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位归为微型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单位归为小型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以及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违法单位,从重处以5万元罚款。

        单位或职工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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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相关内容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程序和所需材料

        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应提交下列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首期款支付凭证;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改变贷款用途将被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骗贷者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