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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14-8-14


    来源:海峡人才报


    案例:


        张丽(化名)是2014年应届毕业生,今年4月,因尚未到得毕业证书,与某漳州招聘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张丽在公司工作三个月后,拿到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张丽,“三方协议”是公司、张丽与张丽毕业的学校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张丽的劳动关系,无需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张丽信以为真,便继续留在公司上班。7月底,公司以张丽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将她“劝辞”。张丽举证有“三方协议”,不能随意开除她,协商无果。张丽咨询了律师才知道,“三方协议”并不能当作劳动合同使用,因此,公司开除她并不违规,但张丽入职后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最终,张丽以漳州招聘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专家解析:


        “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


        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中公司与张丽在她未拿到毕业证时,签订了“三方协议“,暂时约定劳动关系。张丽拿到毕业证并且通过试用期转正之后,公司也应当第一时间与张丽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张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