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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问工伤新规: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怎么办?

    2014-8-27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漳州人才网注意到,这次新《规定》第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有3种处理方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因第三人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的原因受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表示,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本条规定。


        依《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